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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到中華民國行政院狗官回函︰


我長期罵狗官不是沒道理,我把下午傳送到監察院的回覆函,發表出來︰
受文者︰中華民國監察院
主 旨︰覆行政院民國100年7月14日院臺訴字第1000035877A號
說 明︰參 貴院100年6月30日院台業三字第100781180號函,說明如下︰
一、 行政院竟然看不懂公文訴求?而且惡意規避重點,顢頇行政到了極點。
二、 本人向 貴院陳述,目的是請求 貴院敦促行政院及文建會,按照文資法第三條,主動將傳統結飾〔絡子〕列入感覺重要文化資產,舉出陳情及訴願程序,是為了向 貴院說明本人已經完成相關程序,行政院及文建會依然違法不作為,而請求 貴院行使監察權。
三、 本人陳述書明確指出文資法第3條規定文建會有權直接指定,為何行政院不回應此一事實?
四、 本人請求 貴院要求行政院解釋文資法第3條〔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其中〔指定或登錄〕的法律解釋。依法並經〔指定〕或〔登陸〕的〔或〕是指二者擇一即可。如此,請問行政院,文化資產可以由哪個單位直接〔指定〕?
五、 傳統絡子是我國幾千年傳統文化,不屬於任何一個地區和個人所有,故任何地方政府均無權申請列冊,請問行政院依據哪法律,允許地方政府佔為地方所有?文資法 第59條〔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法律解釋上,並非〔必須經由...主管機關〕,59條只是規範,經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登陸的文化資產,必須公告和陳報中央主管機關的程序。行政院和文建會的 全體官員,竟然如此懵懂看不清楚法律條文?
六、 文資法全部條文所規範的地方政府管轄權,都是以文化資產或者文化資產所有人的所在地,為行政管轄依據,傳統絡子不屬於本人、其他人或任何家族所有,也不屬於地方政府所有。如此,應該由誰向哪個單位申請?請行政院拿出法條依據指定。
七、 請行政院明確答覆,本人陳情文建會應主動將傳統絡子指定為國家重要文化資產,後經文建會答覆需要本人向臺北縣政府文化局提出列冊申請,文建會此一回覆行為,是否合於訴願法第3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八、 請行政院明確答覆,按前條所述,本人陳情未果,依法是否有權提出訴願?
九、 請行政院明確答覆,依法文建會是否有權因已經答覆陳情,而無限期擱置本人訴願案件?
十、 請行政院明確答覆,參本函文第七項,依法本人按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是否無權提起訴願?按前面陳述,本人認為文建會有責任,主動將傳統絡子指定為國家重要文化資產,如未指定嚴重影響我國的文化傳承,全民因絡子不是傳統文化,人民利益嚴重受損,而本人為中華民國合法公民,為何無權向文建會提出訴願?
十一、 請行政院明確答覆,本人向行政院再訴願,指稱文建會未依法在二個月內裁定本人訴願,並非訴願不服文建會裁定。如此,行政院是否應該先裁定文建會擱置本人訴願是否違法?是否不該裁定本人無權訴願?
十二、 關於國藝會出版補助金問題,本人請求 貴院要求國藝會,將本人申請文件以及審查委員審查記錄,送呈 貴院審查,查證是否審查委員因本人批評陳夏生和西洋釘板中國結,而不核准本人出版補助金,如此即能證明國藝會執行長江宗鴻以政府經費,逼迫作者的文化藝術論證自由創作。
十三、 國藝會長期以來,均不對外公開或對作者說明核准補助與否的原因,顯然是黑箱作業。如果審查是客觀公正的,為何不能對外公開?當然本人同意保護審查委員的個人隱私與身家安全,可以隱匿審查委員資料,只公開評審的具體內容,讓申請的作者知道自己著作有什麼問題,甚至可以提出申覆。以目前國藝會的做法,極有可能淪為國藝會和審查委員,私相授受的違法的行為,因為沒有任何單位可以監督補助金的合理性。本人據此請求 貴院督促行政院、文建會和國藝會,修正此一黑箱作業。
發文者︰陳祐格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八日


我長期罵狗官不是沒道理,我把下午傳送到監察院的回覆函,發表出來︰
受文者︰中華民國監察院
主 旨︰覆行政院民國100年7月14日院臺訴字第1000035877A號
說 明︰參 貴院100年6月30日院台業三字第100781180號函,說明如下︰
一、 行政院竟然看不懂公文訴求?而且惡意規避重點,顢頇行政到了極點。
二、 本人向 貴院陳述,目的是請求 貴院敦促行政院及文建會,按照文資法第三條,主動將傳統結飾〔絡子〕列入感覺重要文化資產,舉出陳情及訴願程序,是為了向 貴院說明本人已經完成相關程序,行政院及文建會依然違法不作為,而請求 貴院行使監察權。
三、 本人陳述書明確指出文資法第3條規定文建會有權直接指定,為何行政院不回應此一事實?
四、 本人請求 貴院要求行政院解釋文資法第3條〔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其中〔指定或登錄〕的法律解釋。依法並經〔指定〕或〔登陸〕的〔或〕是指二者擇一即可。如此,請問行政院,文化資產可以由哪個單位直接〔指定〕?
五、 傳統絡子是我國幾千年傳統文化,不屬於任何一個地區和個人所有,故任何地方政府均無權申請列冊,請問行政院依據哪法律,允許地方政府佔為地方所有?文資法 第59條〔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法律解釋上,並非〔必須經由...主管機關〕,59條只是規範,經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登陸的文化資產,必須公告和陳報中央主管機關的程序。行政院和文建會的 全體官員,竟然如此懵懂看不清楚法律條文?
六、 文資法全部條文所規範的地方政府管轄權,都是以文化資產或者文化資產所有人的所在地,為行政管轄依據,傳統絡子不屬於本人、其他人或任何家族所有,也不屬於地方政府所有。如此,應該由誰向哪個單位申請?請行政院拿出法條依據指定。
七、 請行政院明確答覆,本人陳情文建會應主動將傳統絡子指定為國家重要文化資產,後經文建會答覆需要本人向臺北縣政府文化局提出列冊申請,文建會此一回覆行為,是否合於訴願法第3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八、 請行政院明確答覆,按前條所述,本人陳情未果,依法是否有權提出訴願?
九、 請行政院明確答覆,依法文建會是否有權因已經答覆陳情,而無限期擱置本人訴願案件?
十、 請行政院明確答覆,參本函文第七項,依法本人按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是否無權提起訴願?按前面陳述,本人認為文建會有責任,主動將傳統絡子指定為國家重要文化資產,如未指定嚴重影響我國的文化傳承,全民因絡子不是傳統文化,人民利益嚴重受損,而本人為中華民國合法公民,為何無權向文建會提出訴願?
十一、 請行政院明確答覆,本人向行政院再訴願,指稱文建會未依法在二個月內裁定本人訴願,並非訴願不服文建會裁定。如此,行政院是否應該先裁定文建會擱置本人訴願是否違法?是否不該裁定本人無權訴願?
十二、 關於國藝會出版補助金問題,本人請求 貴院要求國藝會,將本人申請文件以及審查委員審查記錄,送呈 貴院審查,查證是否審查委員因本人批評陳夏生和西洋釘板中國結,而不核准本人出版補助金,如此即能證明國藝會執行長江宗鴻以政府經費,逼迫作者的文化藝術論證自由創作。
十三、 國藝會長期以來,均不對外公開或對作者說明核准補助與否的原因,顯然是黑箱作業。如果審查是客觀公正的,為何不能對外公開?當然本人同意保護審查委員的個人隱私與身家安全,可以隱匿審查委員資料,只公開評審的具體內容,讓申請的作者知道自己著作有什麼問題,甚至可以提出申覆。以目前國藝會的做法,極有可能淪為國藝會和審查委員,私相授受的違法的行為,因為沒有任何單位可以監督補助金的合理性。本人據此請求 貴院督促行政院、文建會和國藝會,修正此一黑箱作業。
發文者︰陳祐格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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