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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雙重國籍、效忠義務 不必然對立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2011.08.23 05:08 pm
具有雙重國籍的民代是否有主動誠實告知的義務,高院上午在判決李慶安無罪的理由中指出,雖然宣誓條例中服公職者有「效忠義務」,但並不因效忠義務,即要求公職人員對於同時兼具雙重國籍,在法律上負有告知義務,此外,合議庭認為「兼具有外國國 籍的身分」與對中華民國應負的「效忠義務」,兩者間並不必然存在對立、衝突關係,並不影響具雙重國籍者對效忠義務的履行。
判決指出,廢止前的國籍法施行條例第10條、修正前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等相關規定,都沒有「欲擔任或已擔任公職之人,應主動告知其是否兼具雙重國籍負有法律上的告知義務」,因此李慶安縱使未曾主動告知,也不成立不作為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無罪判決指出,包中選會、台北市議及立法院等主管機關,依法應主動向李慶安查明,是否有兼具外國國籍的情事,具有查明的實質審查義務,是以,主管機關在李慶安任職市議員及立委期間,均未曾詢問被告或為任何查證的舉動,直到李慶安任期屆滿前,也未撤銷或解除職務,自不構成貪汙罪。
判決指出,李慶安擔任市議員和3屆立委的身分,均非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且李慶安也並目自始未取得議員和立委的身分,迄其任期屆滿前,主管機關也未撤銷或解職,因此李慶安在任職期間依法所支領的歲費、公費、助理費等費用,並非不法取得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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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的判決,摔碎太多人的眼鏡,雖然我也認定李慶安女士沒有刑責,只是站在常理和感覺的角度,並非理直氣壯的法律角度。
為什麼我比常人懂點法律,我也說不出正確的法律論點,事實上一審的地方法院也判決有罪,這是多數人都讓狗官欺騙,認為〔人民有告知官府的義務〕,而〔官府無主動查證的責任〕,一旦出問題都是人民欺騙政府,或者人民欠政府的,官員永遠沒有責任。
就像我提醒文建會應該主動將絡子指定為國家文化資產一樣,文建會總認為〔人民應該提出申請〕,從來不認為〔文建會有責任義務指定〕,文建會更不管〔傳統藝術的位階層級〕,硬要無責任義務的人民把數千年的民族重要傳統藝術,到地方政府申請列冊,這是官員顢頇的做法,現在由雙重國籍案的判決,可以非常清楚知道,全國沒有一個國民有義務,或者有權力申請絡子為〔文化資產〕,因為絡子傳統藝術不屬於個人和地方政府,是屬於全中華民族的文化資產,惟有文建會直接指定一途﹗
明天我會再給文建會一次機會,文建會再不認錯處理,那就有打不完的丟臉官司﹗
高院:雙重國籍、效忠義務 不必然對立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2011.08.23 05:08 pm
具有雙重國籍的民代是否有主動誠實告知的義務,高院上午在判決李慶安無罪的理由中指出,雖然宣誓條例中服公職者有「效忠義務」,但並不因效忠義務,即要求公職人員對於同時兼具雙重國籍,在法律上負有告知義務,此外,合議庭認為「兼具有外國國 籍的身分」與對中華民國應負的「效忠義務」,兩者間並不必然存在對立、衝突關係,並不影響具雙重國籍者對效忠義務的履行。
判決指出,廢止前的國籍法施行條例第10條、修正前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等相關規定,都沒有「欲擔任或已擔任公職之人,應主動告知其是否兼具雙重國籍負有法律上的告知義務」,因此李慶安縱使未曾主動告知,也不成立不作為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無罪判決指出,包中選會、台北市議及立法院等主管機關,依法應主動向李慶安查明,是否有兼具外國國籍的情事,具有查明的實質審查義務,是以,主管機關在李慶安任職市議員及立委期間,均未曾詢問被告或為任何查證的舉動,直到李慶安任期屆滿前,也未撤銷或解除職務,自不構成貪汙罪。
判決指出,李慶安擔任市議員和3屆立委的身分,均非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且李慶安也並目自始未取得議員和立委的身分,迄其任期屆滿前,主管機關也未撤銷或解職,因此李慶安在任職期間依法所支領的歲費、公費、助理費等費用,並非不法取得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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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的判決,摔碎太多人的眼鏡,雖然我也認定李慶安女士沒有刑責,只是站在常理和感覺的角度,並非理直氣壯的法律角度。
為什麼我比常人懂點法律,我也說不出正確的法律論點,事實上一審的地方法院也判決有罪,這是多數人都讓狗官欺騙,認為〔人民有告知官府的義務〕,而〔官府無主動查證的責任〕,一旦出問題都是人民欺騙政府,或者人民欠政府的,官員永遠沒有責任。
就像我提醒文建會應該主動將絡子指定為國家文化資產一樣,文建會總認為〔人民應該提出申請〕,從來不認為〔文建會有責任義務指定〕,文建會更不管〔傳統藝術的位階層級〕,硬要無責任義務的人民把數千年的民族重要傳統藝術,到地方政府申請列冊,這是官員顢頇的做法,現在由雙重國籍案的判決,可以非常清楚知道,全國沒有一個國民有義務,或者有權力申請絡子為〔文化資產〕,因為絡子傳統藝術不屬於個人和地方政府,是屬於全中華民族的文化資產,惟有文建會直接指定一途﹗
明天我會再給文建會一次機會,文建會再不認錯處理,那就有打不完的丟臉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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